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千琇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435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
期滯納金新臺幣3,6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3,544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754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3,9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2,175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