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守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2日陳報狀(補正狀)陳明已由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29號選任李伯葳為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具狀陳明本件債權是否已另為起訴?有無再另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