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守一
一、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29號裁定選任特別代理人,非本件程序所選任,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政憲已死亡,請陳報並更正相對人目前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並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供本院審酌(如選任律師,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先行墊付報酬及所需費用)。
二、聲請狀附表,其中債權本金欄,應增列「新臺幣」,期間欄應增列「民國」,違約金欄其中「原利率」應更正為「前述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