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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狀應記載「聲請人」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