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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連國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身分證件所示,相對人姓名為連國戎,然聲請狀紀載為連國成。聲請人應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