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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淑芬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2,222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2,677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13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