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輝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學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聲請狀所附114年3月10日之請款單(請款金額1,598,881元)相對人為意誠實業有限公司,請釋明得向本件相對人請求給付該筆款項之法律上依據何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