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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雋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納達吉印度料理有限公司、郭星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納達吉印度料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郭星吟,而非郭星銀。聲請人應具狀更正之。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