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寬攝影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天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芸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朱芸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租借器材費用為新臺幣11萬元,及攝影機維修費為新臺幣472,500元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