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日店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築僑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選任清算人之證明,並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陳明「報價單金額297,190元之部分……最終成交金額調整為200,960元」部分是否有誤(是否係指198,110該筆報價單)?如是,請予更正;如否,應說明陳述內容與請求金額總和不符之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