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旭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郭睿諺,而非石東益,聲請人應具狀更正之。
二、查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已包含罰款0000000元,故請求標的第1項所稱「並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一日以應付金額之千分之一計罰」是否應以本金新臺幣0000000元計算?請具狀陳明之。
三、提出與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合約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