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韻佳(即黃哲賓之繼承人)
賜隆(即黃哲賓之繼承人)
韻佳
一、債務人韻佳(即哲賓之繼承人)、賜隆(即哲賓之繼承人)應於繼承哲賓之遺產範圍內與韻佳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6,6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韻佳(即哲賓之繼承人)、賜隆(即哲賓之繼承人)應於繼承哲賓之遺產範圍內與韻佳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一)債務人韻佳於民國96年至97年間邀同案外人哲賓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
共計新臺幣87,19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在職專班無一年寬限期)
次日起開始分216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
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韻佳自民國113年12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56,69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案
外人哲賓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案
外人哲賓已於民國104年8月11日往生,其繼承人韻佳、賜隆未拋棄繼承,則賜隆自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哲賓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韻佳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韻佳兼哲賓之繼承人、賜
隆即哲賓之繼承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