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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昇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天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人昇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聲請人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若聲請人昇和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債權人應自行查明,並向法院如實陳報),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更名為「凱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
五、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因拍賣系爭二輛大貨車而得新臺幣
    600萬價金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