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莉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劉育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2項)。已到期之利息依法不得再請求利息,請更正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內容。
四、本件相對人是否為「上好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如是,應更正「連帶給付」為「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