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朱涵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蝦米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謝幸蓉、陳奎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違約金欄,其中「原利率」之真意是否即指附表內之「前述利率」?如是,請將附表「原利率」更正為「前
述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