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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理眾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鄭仲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潤通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為獨資或合夥之證明,暨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