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佩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575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600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1,35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2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第3期計收違約金新臺幣600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