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書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聲請人阿迪達斯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公司若無在台登記資料,其名稱應以原登記名稱(即外文名稱)具狀聲請,請重新提出正確之聲請狀,並載有正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如本件聲請人係「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亦請重新提出蓋有正確印文之聲請狀。。
四、聲請人公司若有在台登記,請提出聲請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