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旅進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怡婷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38,74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6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9,67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6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