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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3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宜和書報社即林怡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聲請狀債權人欄位「宜和書報社即林怡君」應更正為「林怡君即宜和書報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