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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游易儒
江佳儒
林芝禾
陳柔心
劉凌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芬斯塔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柔心非自願離職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