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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沃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家賢
代 理 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梅芬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