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惇安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盧偉銘
代 理 人 劉康身律師
許維帆律師
蔡明錡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鋼漢堡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台鋼漢堡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