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4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靖峰倉儲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謝進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證三及聲證四之請款明細表,其上除聲請人名稱外,尚有第三人公司名稱,聲請人應提出由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之依據及其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發票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