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逸涵(即被繼承人林俊宏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林俊宏之完整繼承系統表(據本院之家事事件公告,就有關被繼承人林俊宏之聲請事件,除第二順位繼承人林正義、林碧芬外,尚查有林俊甫、李鳳鳴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是聲請人前於114年10月2日補正提出之繼承系統表顯非完整,仍有再命補正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