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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治國
代 理 人 陳信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