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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浚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8年8月29日匯款系爭工程款項予相對人之釋明文件(如存摺明細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