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私立馥葆托嬰中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來文敘明:
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係由甲方:林琬芸,以及乙方: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契約雙方當事人,現事後發生糾紛,為何聲請狀是將「臺北市私立馥葆托育中心」列為相對人,而非將「林琬芸」列為相對人。
二、如欲改列林琬芸為相對人,請更正另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