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7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華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究以「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賴麗瑛」等二人為相對人?抑或僅以「廣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所示,支票發票日為114年7月23日,退票日為114年7月30日。聲請人應更正附表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