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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宏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宏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周昆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記載「自遲延日起請求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請陳明上述「遲延日」是何年月日?並更正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