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元宏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昆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6,634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5按日計付之遲延利息,每次最高連續計付9個月,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