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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杜比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宏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第三人已收受移轉命令之證明。
二、提出第三人已實際扣押本件請求金額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