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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誠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張耀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聖德斯貴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組織型態為合夥或獨資之證明,及法定代理人為張耀暉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