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昕宸(原名李芯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813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