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本商 LEADTEK JAPAN K.K
法定代理人 馬維遠
代 理 人 許原浩律師
王政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柏網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述三筆訂單,其中第三筆與所提發票金額不一致,請釋明原因,並確認本件債權金額。
二、請提出債權金額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