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麗新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惠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相對人石家杰有所請求?其原因事實為何?並應就所主張之事實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4日提出之聲請狀,所附系爭支票發票人為「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杰除以代表人身份蓋用印文以代表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簽發支票外,形式上觀之並無另行以個人身分為發票行為,故有陳報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