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賴昱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柏瑋、呂英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狀附表之違約金欄,其中「逾期6個月以內按…」欄位與下方各列「自114/5/8起至114/11/8止…」等之期間不一致(各列之期間顯非6個月以內),請查明後提出更正後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