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璋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俊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宇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本件聲請人為「仲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俊璋」,各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股款,其等未獲給付,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查,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2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其餘1位債權人吳俊璋「各」應補繳納500元,始為適法。
二、請提出相對人兆宇資本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