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曾子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練瓔慧、簡裕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違約金起算日(查聲請人民國114年9月8日聲請狀證物二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計息日為114年6月29日,惟請求事項關於違約金起算日為113年7月30日,請釋明之,如有誤,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