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曾子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練瓔慧
簡裕霖
一、債務人練瓔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97,824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一期)。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練瓔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簡裕霖給付之。
三、債務人練瓔慧、簡裕霖應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