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語潔、林珮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狀請求標的第二項為「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鍾語潔負擔,如對鍾語潔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珮華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