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語潔
林珮華
一、債務人鍾語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96,5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鍾語潔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珮華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