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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林文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奇茂資訊有限公司、李永銘、趙憶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更正附表:違約金欄位中「原利率」更正為「前述利率」或「左列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