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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穎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圖森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4年1月23日聲請狀所提出聲證二未支付之9月和10月薪資單內薪水加總為新臺幣107,082元,與聲請狀第二頁請求之原因事實內容不符,請釋明之;若為誤繕,並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