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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志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侯金英已死亡,請陳報承受本案之法定代理人,以利案件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