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喬富資本控股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宇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喬富資本控股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楊桀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