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喬富資本控股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記載「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惟債務人僅列宇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喬富資本控股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一人,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一人或二人?並具狀陳明或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