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曜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雖於撰狀時仍為「侯金英」,為於本院收受聲請狀時其法定代理人已歿,故有聲明承受程序之必要。請具狀向本院提出承受聲明,聲請狀並應蓋用聲請人及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