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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坤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9,5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                               114年司促字第12274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0,542元
民國105年2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22,103元
民國101年6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16,032元
民國101年8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4,270元
民國101年5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5
9,020元
民國101年5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6
187,605元
民國105年6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