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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310,9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0元
郭怡君
自民國114年0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34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郭怡君
自民國114年08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3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0元
郭怡君
自民國114年0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郭怡君
自民國114年0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緣相對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2,400萬元、600萬元,借款期間分別自民國109年1月14日起至134年1月14日止、109年1月14日起至129年1月14日止,利率分別依年利率2.34%、2.33%計算,依前揭契約第六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竟於114年5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立約人對貴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此經聲請人於114年7月7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還款,則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聲請人迄今仍有24,310,96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